» 2、刺前妻7刀,自首判拘役5个月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由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男子李某某因与前妻马某兰发生矛盾,持刀强行闯入对方租住房屋并将其捅伤,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6759.3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马某兰原系夫妻,二人2024年离婚,因子女抚养事宜仍有往来。
2026年3月10日,李某某得知马某兰准备再婚心生不满,又因电动车归属问题再起争执。当晚20时许,李某某携带单刃匕首前往马某兰在格尔木市众祥村的出租屋,在遭到拒绝开门后,直接踹开大门强行闯入屋内。双方争执期间,李某某持匕首捅刺马某兰,造成马某兰右腹部、左下肢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某没有逃离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李某某持刀行凶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要求对其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法院经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为,判断故意杀人罪需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中,在案发过程中,李某某捅刺马某兰右腹部、左下肢共七刀,捅刺部位均为身体非致命部位,并未捅刺马某兰头部、心脏、颈部等致命部位,捅刺后造成的伤情为轻微伤,打击部位及力度受控;在他人到场劝解后,李某某主动交出刀具,没有继续追击加害,事后主动投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杀人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未经许可踹门闯入前妻住处,已经侵犯公民住宅安宁权,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由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男子李某某因与前妻马某兰发生矛盾,持刀强行闯入对方租住房屋并将其捅伤,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6759.3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马某兰原系夫妻,二人2024年离婚,因子女抚养事宜仍有往来。
2026年3月10日,李某某得知马某兰准备再婚心生不满,又因电动车归属问题再起争执。当晚20时许,李某某携带单刃匕首前往马某兰在格尔木市众祥村的出租屋,在遭到拒绝开门后,直接踹开大门强行闯入屋内。双方争执期间,李某某持匕首捅刺马某兰,造成马某兰右腹部、左下肢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某没有逃离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李某某持刀行凶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要求对其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法院经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为,判断故意杀人罪需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中,在案发过程中,李某某捅刺马某兰右腹部、左下肢共七刀,捅刺部位均为身体非致命部位,并未捅刺马某兰头部、心脏、颈部等致命部位,捅刺后造成的伤情为轻微伤,打击部位及力度受控;在他人到场劝解后,李某某主动交出刀具,没有继续追击加害,事后主动投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杀人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未经许可踹门闯入前妻住处,已经侵犯公民住宅安宁权,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