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国家信访新规,只接待有省级单位材料的上访者

近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诉求,引导群众依法文明有序走访,维护良好信访秩序。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针对越级进京信访现象,办法指出,群众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走访的,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针对其信访事项出具的告知、答复意见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书。无法提供到省级机关、单位走访有关文书或相关证明的,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不予登记,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

对于重复进京信访现象,根据办法,群众进京走访已经登记,在信访事项法定受理办理期限内重复来访的,依法不予重复登记。对信访事项合理诉求已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仍反复进京走访的,信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法治教育和疏导劝离,不再登记,相关数据不统计、不通报。有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强调,各级信访部门要全程跟踪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存在“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应追责而不追责、应查处而不查处”等问题的,及时发现并进行督办,有针对性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效促进问题实质解决,避免矛盾累积、信访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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